第 1 楼
农村房屋买卖及房屋拆迁的问题
2010-8-30
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您好,我是福山区人,农村户口,2003年结婚的时候没在村里建房,在福山城区买的二手商品房,所以在村里没有房产,而我的父亲在村里有3套房产证,我婚后,父亲没有和我商议,将其中两套房产卖给了外省人,双方明知无法过户,写了书面合同,2009年镇里集体建商品房,对我们周围几个村的大龄青年(已婚或即将达到结婚年龄的男性)实行优惠,每平米1800(因为这几个村很长时间就已经不新批宅基地了),我也报了名,审批的时候未通过,说是因为我父亲的房产太多,而其实卖掉了两处,同村有年龄比我大、结婚比我早但在村里没房产证的通过了,我在城区的房子没有集体供暖,也没有集体供气,不是不参加,是根本没人管,因此我非常希望在镇里买套房子,我想问一下,我该怎么办,这起房产买卖是否有效,假设以后村里拆迁,这两处房产以及补偿方面会如何处置?
回复:                    2010-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根据现行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在下列情况下,转让农村住房或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人主体资格,应认定无效;(3)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家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4)受让人已经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应认定无效。 另外,取得宅基地的村民资格是符合无宅基地的、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村民,才可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划批宅基地。 因此结合以上分析,您可以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主张权利。 至于村里集体建商品房是否给予优惠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是村里自行制定的一些规定,不能直接主张权利。
第 2 楼
寻找律师
2010-8-7
我们想找一个办理离婚财产问题比较专业律师,帮忙推荐一个好吗?谢谢!
回复:                    2010-8-19
我们所有专业办理离婚案件的律师.详情请致电0535-6270669
第 3 楼
离婚房产分配
2010-8-7
律师,您好!我姐与十年前与男方再婚,没有孩子,二十天前发现男方有外遇,并与女方离家至今,我姐现在想离婚,男方也同意,这十年中男方没有工作,靠我姐养他和维持家,他们有一房,婚后过户到男方名下,并要求我姐和男方各付两万元,我姐付两万,并让男方打一两万欠条,后来,男方没钱,我姐又付一万,但没有欠条,我姐还给他交了五年保险,想问一下,离婚的话,房子是否平分,保险是否能还
回复:                    2010-8-19
请给我们具体情况. 房子应判断是否为婚前财产,以婚姻登记时房产证是否办好为准.如有疑问,请致电0535-6270669
第 4 楼
我想离婚
2010-7-25
我不敢回家,我想离婚。我该怎么办?
回复:                    2010-8-19
具体情况如何,律师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对案情进行分析.详情请致电我们办公电话,0535-6270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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